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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韩某某、孔胜利、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孔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孔胜利、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被告孔胜利、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开始按月息1.5分计算直到本息全部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人韩某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人侯某某、孔胜利在担保人处签名。10个月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在原借据上将借款日期更改为2016年11月11日,借款期仍为10个月,现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借款及利息,三被告推诿不支付借款及利息。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人韩某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人侯某某、孔胜利在担保人处签名。11个月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在原借据上借款日期更改为2017年3月30日,借款期限仍为10个月,现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借款及利息。
被告孔胜利辩称,这个事有,但是我没用到钱,应该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侯某某辩称,这个事有,但是我没用到钱,应该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韩某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欠据一张和借据一张,证明被告韩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7年3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1万元,月利率1.5%,十个月还款。
被告孔胜利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侯某某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韩某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份证据的证明事项予以认定。
被告韩某某、孔胜利、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2016年1月11日,被告韩某某以养猪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6年11月11日偿还借款,由被告侯某某、孔胜利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韩某某偿还了十个月的利息,将原有借据上的借款日期改为2016年11月11日,继续使用该笔借款,按照原有约定计息,保证人继续提供担保,此笔借款至今尚未偿还。2016年4月30日,被告韩某某以给老人看病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5%,十个月后还款,由被告侯某某、孔胜利提供担保;后于2017年3月30日被告韩某某偿还了11个月利息,将原有欠据上的借款日期改为2017年3月30日,继续使用该笔借款,按照原有约定计息,保证人继续提供担保,此笔借款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韩某某未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韩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由于被告孔胜利、侯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韩某某不履行债务时,被告孔胜利、侯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诉讼予以支持,被告孔胜利、侯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孔胜利、侯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孔胜利、侯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迟缓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韩某某、孔胜利、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杨军
人民陪审员 杨民

书记员: 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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