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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华国旗、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肖献忠(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华国旗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德建。
法定代理人:袁小琴。
委托代理人肖献忠,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华国旗。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孱陵大道西侧。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华国旗、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华国旗、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华国旗、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玉成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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