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东建材厂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利,该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桥东房管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东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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