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左策华(成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策华,成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左策华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无证驾驶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受害人作出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赔偿。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对于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至于有无证驾驶情形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的“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即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该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本案的因死亡而致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作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应遵守合同中对相关条款的约定。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对宋志光无证驾驶和死者家属已获赔偿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无需再向原告作出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无证驾驶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受害人作出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赔偿。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对于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至于有无证驾驶情形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的“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即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该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本案的因死亡而致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作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应遵守合同中对相关条款的约定。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对宋志光无证驾驶和死者家属已获赔偿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无需再向原告作出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素青
审判员:王文素
书记员: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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