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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