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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铁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铁炉
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王铁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铁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经现场实地测量,所得出的数据与双方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数据不一致,因此本案所涉宅基地纠纷应由相关部门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经现场实地测量,所得出的数据与双方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数据不一致,因此本案所涉宅基地纠纷应由相关部门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耿涛

书记员:魏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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