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石某某中广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石某某中广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熙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中广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
书记员:李冬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