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任嘉琳
任某某、任嘉琳的
之母
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任某某,儿童。
原告:任嘉琳,儿童。
原告任某某、任嘉琳的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二
原告之母,即本院
原告。
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46号。
代表人:高春艳,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王某某、任某某、任嘉琳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书记员: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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