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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亚彬、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伊玲,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胡亚彬。
委托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竹诉被告胡亚彬、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伊玲,被告胡亚彬及委托代理人吴金南,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胡亚彬双方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双方负有同等责任。被告陈某是被告胡亚彬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肇事车辆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因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的损失88300.4元,由被告胡亚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4731元,超出部分赔偿21784.7元,合计66515.7元,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被告陈某对由被告胡亚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4731元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920元,由被告胡亚彬承担460元,由原告承担46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张继房

书记员:廖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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