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龙,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邯郸市庆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张学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张勇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晓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于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赵晓磊、于苓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忠良,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杨某、张学礼、赵晓磊、于苓、张勇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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