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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62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申请人王某某不服,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王某某复议称,被申请人王某某与案外人高某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款的支付和收取均由买卖双方直接对接,与居间方无关。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主持下,申请人已将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3万元退还被申请人,结束房屋纠纷,双方均已签字。保全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依法撤销(2019)沪0115民初9628号保全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王某某、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退款、赔偿责任,有待案件审理后决定。本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962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正确,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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