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被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牛某某立即给付所欠农资款20,924.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福安村丰收农资商店业主,2013年被告在原告商店购买农资,所欠货款20,924.00元没有给付,双方约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被告在其所购货物的记账薄上签字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被告均以当年庄稼收成不好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买卖协议,但双方对买卖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对其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承担所欠货款的利息,被告对原告所述给付利息的约定有异议,虽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指导有误使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原告对指导有误的事实不予否认,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弥补被告的损失。
综上所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牛某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农资款20,9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0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侯春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