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老河口教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老河口市教育局
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老河口教育局)。住所:老河口市汉口路384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1028-1。
法定代表人李勇,老河口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郑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王某某于1999年毕业于老河口市师范院校后,分配到薛集镇从事教育工作,系公办教师。2001年至2010年先后在秦集中学、薛集中学任教,2010年12月,薛集中学安排王某某在薛集齐岗(明德)小学任英语教师。2011年8月25日新学期开学后,王某某一直未按照规定到单位报到上班,薛集中心学校于2011年11月28日向王某某送达了将对其作出自动离岗处理的《告(通)知书》,王某某在《告(通)知书》上签字。薛集镇中心学校于2011年12月30日将对王某某作出的自动离岗处理在学校进行了《公示》。2013年4月15日,老河口市教育局下发了河教党(2013)第4号文件,对王某某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决定。2014年5月2日,王某某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老河口教育局及老河口市薛集中学,仲裁请求的事项为:要求撤销2013年4月5日老河口教育局对王某某作出的自动离职处分决定。2014年6月25日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裁字(2014)第12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2014年10月30日,王某某以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再次申请仲裁,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不字(2014)第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王某某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河口教育局支付拖欠的工资89496元。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属事业单位,上诉人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且上诉人王某某在被薛集中心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前任职于薛集中学,故其向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主张劳动报酬,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规定的人事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属事业单位,上诉人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且上诉人王某某在被薛集中心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前任职于薛集中学,故其向被上诉人老河口教育局主张劳动报酬,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规定的人事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焦静平
审判员:陈守军
审判员:刘媛媛

书记员:姚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