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
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南又春
书记员: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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