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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
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黄石市中亚商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柴卓
审判员:郭生俊
审判员:南又春

书记员: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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