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庆
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
李某某
黄某某
原告王延庆。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系李某某妻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黄某某(系李某某丈夫)。
原告王延庆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庆与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某的妻子,被告黄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的丈夫。庭审中,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即视为其对原告诉求抗辩的放弃。故本院对四被告借原告人民币3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春节前,原告王延庆向被告李某某第一次索要该笔借款,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王某、李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延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时间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4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庆与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某的妻子,被告黄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的丈夫。庭审中,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即视为其对原告诉求抗辩的放弃。故本院对四被告借原告人民币3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春节前,原告王延庆向被告李某某第一次索要该笔借款,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王某、李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延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时间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4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鹏翊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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