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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吴某财,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财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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