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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291,100元,被告言明2018年5月31日返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1,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车某某户籍地新昌路XXX弄XXX号并非其经常居住地,被告实际住所地在普陀区,原告户籍地在浦东新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东

书记员: 崔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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