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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邦国
书记员: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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