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邢卫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王某名下价值7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自有的坐落于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小区5-3-702室房产(房权证号:廊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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