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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汉族,北满钢厂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国合
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
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

书记员: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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