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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陈某
杨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吕赶年

原告王某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定州市人。
被告杨某,男,定州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代表人乔柯岩。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赶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已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发现不当之处,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原告的合理与合法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用)共计30926.32元;2、伤残补助金,按照河北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81元(法庭辩论终结时标准)计算20年,九级伤残乘以20%,共计32324元;3、误工费,没有提交完税证明,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制造业平均工资36600元(月工资3050元,日工资100.2739元)计算,从受伤之日计算至作出法医鉴定结论的前一日,共计152日,为15241.6元;4、护理费,没有提交完税证明,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制造业平均工资36600元(月工资3050元,日工资100.2739元)计算,为2105.7元;5、伙食补贴费每人每天50元,住院21天,共计1050元;6、交通费150元(酌定);7、精神抚慰金8000元。
按照保监会颁布的交强险条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原告应得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有:1、医疗费10000元;2、伤残补助金32324元;3、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误工费15241.6元;5、护理费2105.7元;6、交通费150元。6项共计67821.3元。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保险金67821.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1800元被告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已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发现不当之处,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原告的合理与合法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用)共计30926.32元;2、伤残补助金,按照河北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81元(法庭辩论终结时标准)计算20年,九级伤残乘以20%,共计32324元;3、误工费,没有提交完税证明,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制造业平均工资36600元(月工资3050元,日工资100.2739元)计算,从受伤之日计算至作出法医鉴定结论的前一日,共计152日,为15241.6元;4、护理费,没有提交完税证明,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制造业平均工资36600元(月工资3050元,日工资100.2739元)计算,为2105.7元;5、伙食补贴费每人每天50元,住院21天,共计1050元;6、交通费150元(酌定);7、精神抚慰金8000元。
按照保监会颁布的交强险条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原告应得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有:1、医疗费10000元;2、伤残补助金32324元;3、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误工费15241.6元;5、护理费2105.7元;6、交通费150元。6项共计67821.3元。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保险金67821.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1800元被告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魏晚来
审判员:赵国民

书记员:侯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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