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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张秀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娜,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利民,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后于2013年12月4日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反诉原告邢台市会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闫少华 审 判 员  于彦林 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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