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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