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诚成托某站,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
代表人:李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托某站业主,住玉田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诚成托某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批发零售业务,被告经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货物运输专线。自2015年4月7日始,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某送货物,货款为8132元。双方约定由被告将货款代收后给付原告,代收货款手续费为25元。现原告未收到上述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32元及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诚成托某站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8107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付清;
其它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1元,共计12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全
书记员: 冯宏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