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泰都市田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7号鼎泰关南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红林。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汉鼎泰都市田园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 卢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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