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秦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李某某
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秦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6)萨开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岚,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审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6)萨开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6)萨开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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