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驻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赵一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驻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利息40000元,合计3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2分,借���期限1个月。2013年12月25日还款20000元。自2013年2月7日,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郑驻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郑驻军出具的借条证实:2012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2分,借款期限1个月。2013年12月25日还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未偿还。另查明,自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3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上七笔借款合计2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郑驻军于2012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还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本金未偿还,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已超过40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3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分七次向原告共借款23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郑驻军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郑驻军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郑驻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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