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坤钰
王一菲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坤钰。
被告王一菲。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坤玉、王一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彦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一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王坤钰、王一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吉山生前向原告借款34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借款人王吉山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该借款均系王吉山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王吉山死亡,被告李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吉山有遗产,或者遗产已被继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坤钰、被告王一菲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给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42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起,;1000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300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10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起;2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吉山生前向原告借款34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借款人王吉山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该借款均系王吉山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王吉山死亡,被告李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吉山有遗产,或者遗产已被继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坤钰、被告王一菲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给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42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起,;1000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300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10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起;2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7000元。
审判长: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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