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才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才
王树栋(河北涿州志同法律服务所)
陈忠(河北涿州志同法律服务所)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
刘树奇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才,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王树栋,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忠,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
负责人孙德兴,该管理处兼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奇,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才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树奇、王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北京护仁甲状腺医院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北京护仁甲状腺医院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涿州基地管理处,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