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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展树花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康洁,任公司总经理。电话:
委托代理人黄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树花。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

上诉人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展树花、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2)赞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上诉人永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并且还在承包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别,只规定了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不分限额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额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展树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22000元并无不妥,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德利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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