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志革、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称村委会已将土地收回并给予了补偿,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称村委会已将土地收回并给予了补偿,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祖银亭
审判员:蔡伟华
审判员: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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