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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山海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华,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长奎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冲锋舟零件,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了约定的产品,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价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加工费用63404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保全费3820元,累计8890元,由被告秦某某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长奎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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