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陈蓉,总经理。
被告:巴东县东某伟业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326078529Q。
法定代表人:周祖顺,总经理。
被告:徐永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巴东县东某伟业出租车有限公司、徐永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英雄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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