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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武,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樊亚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樊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以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樊亚美的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建丽
审判员 秘凤竹
陪审员 聂欢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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