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东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书记员:张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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