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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曲国会、叶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曲国会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叶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秀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国会。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曲国会、叶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萱
审判员:刘晨
审判员:李晓明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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