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矫某所有的车牌号黑CDXXXX,指南者IC4NJCAA型小客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某以其所有的黑(2017)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4XXXX号,产籍号375-495-3/3-XX-XXXXXX,建筑面积71.13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矫某所有的车牌号黑CDXXXX,指南者IC4NJCAA型小客车车籍,期限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东晖
书记员:苏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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