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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某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冰,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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