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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葛世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男,汉族,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利的起诉。下失
审判员 涂 鹏
书记员: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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