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 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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