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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丰与曲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庆丰
曲海某
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庆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曲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丰与被告曲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丰于2016年1月26日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庆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庆丰负担。

审判长:付薇

书记员: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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