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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中诉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中
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许克刚

原告王某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许克刚,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中与被告雨神(唐某)节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中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中负担。

审判长:王勇

书记员: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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