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永康街4号2-2-3号。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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