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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西与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广西
肖香凤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广西,行唐县欢同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香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欢同村人,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广西诉被告王某某为同居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也未补办,属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同居前给付被告彩礼款26000元,鉴于双方系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极短,被告应部分返还,返还数额以16000元为宜。原告同居前给付被告的真爱电动车一辆,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也应予返还。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广西彩礼款16000元、真爱牌电动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也未补办,属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同居前给付被告彩礼款26000元,鉴于双方系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极短,被告应部分返还,返还数额以16000元为宜。原告同居前给付被告的真爱电动车一辆,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也应予返还。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广西彩礼款16000元、真爱牌电动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海峰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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