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高殿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孙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开发区。
申请人王海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开发区。
申请人王海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七被告委托代理人贺永成,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曹新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高殿玉、孙秀英、王海丽、王海慧、王新与被申请人
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依法将被申请人
承德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4642.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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