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1、一审法院查明:“对河北省御道口牧场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王某某在牧场没有设立专门拨款账户,只有牧场支付施工费的户头,在法院下达查封裁定时,户头上没有30万元现金存放,其工程款是按施工合同分期按验收结果给付王某某,且王某某在各阶段又支取了施工费用”,并据此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此查明事实不清,法院是查封王某某在牧场的施工费,并不是单指牧场支付施工费的账户。王某某在施工各阶段虽然支取了工程费用,但只是部分费用,并不是全部工程欠款。直到2013年法院下达解封裁定时牧场才将30多万元工程款支付给王某某。2、王某某在起诉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无端扩大起诉标的,存有过错。在该案判决前,已先行支付给王某某8万元费用,其总计经济损失为117695元,仅剩3万余元没有兑现,但其却申请查封了王某某在牧场的30万元工程款长达3年之久,给申请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属申请保全错误,应予赔偿。一、二审判决错误,应再审。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在其起诉王某某、刘永芹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依据受伤后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伤情,并根据诉讼请求,申请对王某某在河北省御道口牧场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以便于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王某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其申请没有错误。法院在下达查封裁定时,王某某在御道口牧场的户头上没有30万元,该30万是按施工合同分期给付的。且在该案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某明知扣除已先行给付的医疗费外仅剩余部分标的款,但其却未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并及时申请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而是消极的等待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损失形成或扩大。王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久敬 审 判 员 任志成 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
书记员:曹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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