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大伟,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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