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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崔冠军、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葛军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冠军、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壹拾伍万元整;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纳林川承揽了中铁六局房建工程,并任命崔冠军为工程负责人,后崔冠军将该工程中的人工费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将人工完成,2016年10月14日被告崔冠军代表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附后),欠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伍万元,尚欠壹拾伍万元整。经多次催要不还,无奈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崔冠军、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工程款欠付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因此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冠军、河北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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