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元
王丹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代某
原告王广元,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元诉被告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元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广元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广元自愿负担。
审判长:张鑫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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