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宗铉,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凤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上诉人王某飞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李凤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飞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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